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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发布时间:2017-10-23   资料来源: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也进入了爱国统一战线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撤销了1964年强加给李维汉的所谓“长期以来在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坚持一条反党、反中央、反毛主席的修正主义路线,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向资产阶级和封建农奴主投降,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的罪名,明确指出,给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罪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应一律推倒。

  1979年6月15日,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邓小平作了题为《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讲话阐明了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范围和方针政策,成为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在党中央领导下,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积极落实各项统战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国复查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并采取措施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明确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支持民主党派恢复活动,推动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文教、科技等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的总目标下,结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党同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把完善这一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就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80年到1981年,中央书记处先后召开西藏、云南、新疆和内蒙等省、自治区工作的会议,认真解决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的问题。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科学分析了宗教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系统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方面一个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的文件。

八十年代初,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标志着对台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八点意见。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中英、中葡已经就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达成了协议;对台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海峡两岸各项交流交往日益增加。

在新的历史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形成了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组成的、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另一个是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这就改变了过去统战工作主要在大陆范围内做工作的旧格局,形成了“立足大陆、三个面向”(面向台湾、面向港澳、面向世界)开放型的新格局。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推进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发扬党的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中各界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在为我们党和政府广交朋友、广纳群言、广求善策方面,在为促进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方面,不断做出贡献。 1979年9月,邓小平同志将新时期统一战线称为“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提法改为“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提法,一直延续至今。